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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1年改判无罪国家赔偿
您好,打扰了 当事人1974年因为计划生育手术事故感染造成子宫切除(1983年由县政府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案,当时是北京妇产医院鉴定),因为治安问题(预不再追究)判服刑三年。至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监审改判无罪,当天廊坊中院副院长笔录:帮助给治好了病。2005年县级医院确诊:神经官能症(为《计划生育临床手册》手术远期并发症或冤狱所致)。期间2000年,信访局以“息诉罢访”为目的市级鉴定没有并发症未提及计划生育后遗症与改判无罪,《协议》:困难补助,子女为法定监护人。 问:当事人该如何主张:因公致残、改判无罪和新的侵害结果:神经官能症所造成的损失?
地区:河北-廊坊 分类:行政法律-国家赔偿 提问时间:2018-06-03 10:21:34
提问者:
Btjiy